非法集資那些事兒

6月2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對被告人張小雷集資詐騙案宣告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小雷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億元。

 

近年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迅猛增長,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而非法集資犯罪具有涉案金額大、受害人數多、作案周期長等特點,案發後資金返還率低,集資群眾損失慘重。如何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是我們大家普遍關心的一個問題。學好以下幾個板塊,幫你保護資金安全。

 

一、什麽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二、非法集資的特點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以及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的集資;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三、非法集資詐騙的八種典型手段




“假冒銀行型”。借國家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經獲得或者正在申辦民營銀行執照,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虛構擔保型”。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非法集資。

“境外投資型”。以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旗號,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誘騙群眾向指定的個人賬戶匯入資金,然後關閉網站,攜款逃匿。

“假借養老型”。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引誘老年群眾“加盟投資”。或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等方式,引誘老年群眾投入資金。

“收藏投資型”。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集資。

“網絡投資型”。設立所謂“P2P”網絡借貸平台,采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布虛假招標信息等手段吸收公眾資金,突然關閉網站或攜款潛逃。

“掛靠教育型”。以經營教育培訓產業為名,推出承諾存滿一定期限後即返還本金並贈送高額課時費的變相返息收費方式,引誘社會公眾購買其理財產品。

“餐飲投資型”。以實體餐飲店為載體,向社會公開宣傳門店會員卡、儲值卡等,並承諾一定期限內給付分紅回報,後由於資金鏈斷裂等各種原因,無法返還本息。

 

四、非法集資的識別與防範



(1)非法集資的識別


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資”、“理財”項目,務必警惕:


一是以“看廣告、賺外快”“消費返利”為幌子的;


二是以境外投資股權、期權、外匯、貴金屬等為幌子的;


三是以投資養老產業可獲高額回報或“免費”養老為幌子的;


四是以私募入股、合夥辦企業為幌子,但不辦理企業工商注冊登記的;


五是以投資虛擬貨幣、區塊鏈等為幌子的;


六是以“扶貧”“互助”“慈善”等為幌子的;


七是在街頭、商場、超市等發放廣告傳單的;


八是以組織考察、旅遊、講座等方式招攬老年群眾的;


九是“投資、理財”公司、網站及服務器在境外的;


十是要求以現金方式或向個人賬戶、境外賬戶繳納投資款的。


(2)非法集資的防範


  1. 對照銀行貸款利率和普通金融產品的回報率是否過高來識別投資風險,多數情況下明顯高於合法機構的利率和投資回報很可能就是投資陷阱。

  2. 通過政府部門網站,查詢相關機構或企業是不是具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及省政府金融辦等國家有關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相應金融業務許可證。

  3. 通過查詢工商登記資料,不僅要查明相關企業是否是經過法定注冊的合法企業,是否辦理了稅務登記,特別要重點查詢企業的經營範圍,是否屬於超範圍經營。

  4. 對親朋好友低風險、高回報的投資建議和反複勸說,要多與懂行的朋友和專業人士仔細商量,審慎決策,防止成為其發展下線的目標。

  5. 社會公眾可以向工商、公安、金融等有關部門進行谘詢。

 

五、非法集資案的法律適用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究製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

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托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四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第六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準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二年內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九條 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文字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中國法院網 搜狐網

圖片來源:網絡

整理編輯: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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