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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死亡賠償金 | 文件 |
本資料整理自各省市統計局官方公布標準,參照各地法院通知 (CILR公眾號提供資料來源,特此一並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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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 47160元/年 |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省內部分地區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 |
山 西 | 34793元/年 |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訴訟中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意見》 |
內蒙古 | 41353元/年 |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
黑龍江 | 31115元/年 |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統一城鄉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試點工作的意見》 |
湖 南 | 41698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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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 69434元/年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的通知》 |
江 西 | 38556元/年 |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
山 東 | 43726元/年 |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意見》 |
浙 江 | 52397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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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北 | 36706元/年 |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通知》 |
陝 西 | 37868元/年 |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全省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統一適用城鎮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意見(試行)》 |
天 津 | 47659元/年 |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統一城鄉標準試點工作的意見(試行)》 |
廣 東 | 50257元/年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全省法院民事訴訟中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通知》 |
重 慶 | 40006元/年 |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意見》 |
安 徽 | 39442元/年 |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實施方案》 |
河 南 | 34750.34元/年 |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統一城鄉標準試點工作的意見(試行)》 |
廣 西 | 35859元/年 |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通知》 |
四 川 | 38253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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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
72232元/年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
海 南 | 37097元/年 |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統一全省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賠償標準的意見(試行)》 |
人損賠償司法解釋關聯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隻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