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謠有風險,傳播需謹慎

26日,一篇曝光貴州畢節、凱裏兩地幼兒園和福利院提供兒童性服務的帖子迅速在網絡上發酵並引起社會關注,當晚,@貴州公安 回應此事並展開調查。27日,@貴州公安 發布通報稱,本案為發帖人造謠生事。偽造並傳播畢節、凱裏有未成年兒童被性侵照片及信息的發帖人趙某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強製措施。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高速發展,信息傳播的速度也大為提高,有些人為了引發關注,抓住了人們獵奇的心理,製造並傳播謠言。謠言的傳播一定程度上會擾亂民心,造成社會動蕩,嚴重者還會損害國家形象。今天,跟著小編來複習一下關於網絡謠言的知識點。

 

散播謠言會構成犯罪嗎?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的,可能觸犯我國刑法,造成犯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散播謠言什麽情形下會構成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可以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即侮辱罪、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散播謠言可能承擔哪些責任?

 

根據散播謠言的內容、危害程度,造謠者可能觸犯我國的《民法通則》、《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對應的應承擔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中的一種或幾種處罰。

 

1

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散布謠言的行為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商譽的,可以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

行政責任

 

 如果散布謠言者擾亂公共秩序,其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應依據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進行處罰,即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3

刑事責任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構成犯罪的,將依據我國《刑法》承擔刑事責任。

 

利用網絡散布虛假消息侮辱他人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利用網絡散布虛假消息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貴州兒童被性侵一事已經真相大白,還原真相的過程動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對網民的網絡信任感也造成了一定衝擊,這些傷害並不是一句簡單的對不起所能彌補的。網絡並非法外之地,在網絡上散播謠言屬於違法行為,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再次提醒廣大網民,莫因尋求關注、刷存在感做出違法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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