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公布第一批“禁用詞”:法律類禁用詞九種!漲知識啦!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在《新聞閱評動態》第315期發表《新華社新聞報道中的禁用詞(第一批)》中規定了媒體報道中的禁用詞


一、社會生活類的禁用詞


1.對有身體傷疾的人士不使用“殘廢人”、“獨眼龍”、“瞎子”、“聾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稱,而應使用“殘疾人”、“盲人”、“聾人”、“智力障礙者”等詞語。


2.報道各種事實特別是產品、商品時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強烈評價色彩的詞語。


3.醫藥報道中不得含有“療效最佳”、“根治”、“安全預防”、“安全無副作用”等詞語,藥品報道中不得含有“藥到病除”、“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最新技術”、“最高技術”、“最先進製法”、“藥之王”、“國家級新藥”等詞語。


4.對文藝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後”、“巨星”、“天王”等詞語,一般可使用“文藝界人士”或“著名演員”、“著名藝術家”等。


5.對各級領導同誌的各種活動報道,不使用“親自”等形容詞。


6.作為國家通訊社,新華社通稿中不應使用“哇噻”、“媽的”等俚語、髒話、黑話等。如果在引語中不能不使用這類詞語,均應用括號加注,表明其內涵。近年來網絡用語中對髒語進行縮略後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報道中使用。


二、法律類的禁用詞


7.在新聞稿件中涉及如下對象時不宜公開報道其真實姓名:


(1)犯罪嫌疑人家屬;


(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


(3)涉及案件的婦女和兒童;


(4)采用人工受精等輔助生育手段的孕、產婦;


(5)嚴重傳染病患者;


(6)精神病患者;


(7)被暴力脅迫賣淫的婦女;


(8)艾滋病患者;


(9)有吸毒史或被強製戒毒的人員。


涉及這些人時,稿件可使用其真實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張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8.對刑事案件當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應使用“犯罪嫌疑人”。


9.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訴,被告也可以反訴。不要使用原告“將某某推上被告席”這樣帶有主觀色彩的句子。


10.不得使用“某某黨委決定給某政府幹部行政上撤職、開除等處分”,可使用“某某黨委建議給予某某撤職、開除等處分”。


11.不要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稱作“全國人大副委員長”,也不要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稱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委員,不要稱作“人大常委”。


12.“村民委員會主任”簡稱“村主任”,不得稱“村長”。村幹部不要稱作“村官”。


13.在案件報道中指稱“小偷”、“強奸犯”等時,不要使用其社會身份作前綴。如:一個曾經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寫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寫成“教授罪犯”。


14.國務院機構中的審計署的正副行政首長稱“審計長”、“副審計長”,不要稱作“署長”、“副署長”。


15.各級檢察院的“檢察長”不要寫成“檢察院院長”。


三、民族宗教類的禁用詞


16.對各民族,不得使用舊社會流傳的帶有汙辱性的稱呼。不能使用“回回”、“蠻子”等,而應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隨意簡稱,如“蒙古族”不能簡稱為“蒙族”,“維吾爾族”不能簡稱為“維族”,“哈薩克族”不能簡稱為“哈薩”等。


17.禁用口頭語言或專業用語中含有民族名稱的汙辱性說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來指代“庸醫”,不得使用“蒙古人”來指代“先天愚型”等。


18.少數民族支係、部落不能稱為民族,隻能稱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僜人”,不能稱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僜族”等。


19.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稱與後世民族名稱混淆,如不能將“高句麗”稱為“高麗”,不能將“哈薩克族”、“烏孜別克族”等泛稱為“突厥族”或“突厥人”。


20.“穆斯林”是伊斯蘭教信徒的通稱,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為一談。不能說“回族就是伊斯蘭教”、“伊斯蘭教就是回族”。報道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稱“穆斯林”。


21.涉及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的報道,不要提“豬肉”。


22.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隻說“宰”,不能寫作“殺”。


四、涉及我領土、主權和港澳台的禁用詞


23.香港、澳門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在任何文字、地圖、圖表中都要特別注意不要將其稱作“國家”。尤其是多個國家和地區名稱連用時,應格外注意不要漏寫“(國家)和地區”字樣。


24.對台灣當局“政權”係統和其他機構的名稱,無法回避時應加引號,如台灣“立法院”、“行政院”、“監察院”、“選委會”、“行政院主計處”等。不得出現“中央”、“國立”、“中華台北”等字樣,如不得不出現時應加引號,如台灣“中央銀行”等。台灣“行政院長”、“立法委員”等均應加引號表述。台灣“清華大學”、“故宮博物院”等也應加引號。嚴禁用“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稱呼台灣地區領導人,即使加注引號也不得使用。


25.對台灣地區施行的所謂“法律”,應表述為“台灣地區的有關規定”。涉及對台法律事務,一律不使用“文書驗證”、“司法協助”、“引渡”等國際法上的用語。


26.不得將海峽兩岸和香港並稱為“兩岸三地”


27.不得說“港澳台遊客來華旅遊”,而應稱“港澳台遊客來大陸(或:內地)旅遊”。


28.“台灣”與“祖國大陸(或‘大陸’)”為對應概念,“香港、澳門”與“內地”為對應概念,不得弄混。


29.不得將台灣、香港、澳門與中國並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可以使用“內地與香港”、“大陸與台灣”或“京港”、“滬港”、“閩台”等。


30.“台灣獨立”或“台獨”必須加引號使用。


31.台灣的一些社會團體如“中華道教文化團體聯合會”、“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等有“中國”、“中華”字樣者,應加引號表述。


32.不得將台灣稱為“福摩薩”。如報道中需要轉述時,一定要加引號。


33.南沙群島不得稱為“斯普拉特利群島”。


34.釣魚島不得稱為“尖閣群島”。


35.嚴禁將新疆稱為“東突厥斯坦”。


五、國際關係類禁用詞


36.不得使用“北朝鮮(英文North Korea)”來稱呼“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可直接使用簡稱“朝鮮”。英文應使用“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Korea”或使用縮寫“DPRK”。


37.有的國際組織的成員中,既包括一些既有國家,也包括一些地區。在涉及此類國際組織時,不得使用“成員國”,而應使用“成員”或“成員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亞太經合組織成員國”,而應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方”、“亞太經合組織成員”、“亞太經合組織成員方”(英文用members)。


38.不使用“穆斯林國家”或“穆斯林世界”,而要用“伊斯蘭國家”或“伊斯蘭世界”。


39.在達爾富爾報道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應使用“武裝民兵”或“部族武裝”。


40.在報道社會犯罪和武裝衝突時,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衝突參與者的膚色、種族和性別特征。比如,在報道中應回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41.公開報道不要使用“伊斯蘭原教旨主義”、“伊斯蘭原教旨主義者”等說法。可用“宗教激進主義(激進派、激進組織)”替代。如回避不了而必須使用時,可使用“伊斯蘭激進組織(分子)”,但不要用“激進伊斯蘭組織(分子)”。


42.不要使用“十字軍”等說法。


43.人質報道中不使用“斬首”,可用中性詞語為“人質被砍頭殺害”。


44.對國際戰爭中雙方的戰鬥人員死亡的報道,不要使用“擊斃”等詞語,可使用“打死”等詞語。


45.不要將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區稱“黑非洲”,而應稱為“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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