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件!四地法院與稅務局聯合征收民間借貸利息個稅

一地:201941日起原州區法院將實行民間借貸案件個稅征收


近日,原州區法院與國家稅務總局固原市原州區稅務局聯合簽發了《關於聯合征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利息收入個人所得稅的實施意見》。這意味著凡是從2019年4月1日以後在原州區法院執行到位的民間借貸案件,將按照利息收入的3%繳納增值稅,20%繳納個人所得稅。


原州區地處固原市轄區,經濟發展相對較快,人口數量大。近年來,受經濟形勢的影響,民間借貸類執行案件數量猛增。2018年共受理各類借款合同糾紛案件1755件,申請標的額2.148億元,執行到位金額7379.43萬元。民間借貸行為易暗箱操作,高利貸、套路貸居多,因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民間糾紛、治安問題、刑事案件也紛繁複雜,滋生了很多社會矛盾,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資源,也造成了國家稅收的流失。


為進一步加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利息收入稅收的征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人民法院強製執行被執行人財產有關稅收問題的複函》的相關規定,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法院、固原市原州區稅務局對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法院執行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利息收入征收稅款進行聯合征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三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一款第(六)項,將按照利息收入的20%繳納個人所得稅。依據《關於全麵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按照利息收入的3%繳納增值稅。


具體操作程序: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法院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當事人發放利息前,通知當事人持《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法院涉稅事項告知書》先行到固原市原州區稅務局辦稅服務大廳足額繳納利息收入相關稅收,再憑稅收完稅憑證到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法院領取相關執行款項。若案件當事人拒絕繳納稅費,則由法院強製代扣後集中向稅務機關繳納。


二地:關於聯合征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利息收入個人所得稅的備忘錄



為了加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利息收入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彭陽縣人民法院、彭陽縣稅務局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利息收入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進行聯合管控,達成以下合作事項:


一、征收對象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取得利息收入的當事人。


二、適用稅種、稅率、法律依據


稅種:個人所得稅。


稅率:2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三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一款第(六)項。


三、操作程序


彭陽縣人民法院為民間借貸案件當事人發放利息前,通知當事人持《彭陽縣人民法院繳稅通知書》先行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大廳足額繳納利息收入個人所得稅,再憑完稅憑證到彭陽縣人民法院領取相關執行款項;對不配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彭陽縣人民法院將代扣代繳。


四、工作要求


1.彭陽縣人民法院、彭陽縣稅務局應高度重視民間借貸案件利息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工作,確保應收盡收。


2.雙方應規範征收程序,做好工作對接。


3.彭陽縣稅務局辦稅服務大廳必須按規定予以征收。


4.雙方在辦理該項工作中,應向當事人做好法律釋明和宣傳工作。


五、其他事項


彭陽縣人民法院、彭陽縣稅務局應積極落實本備忘錄有關內容,未盡事宜另行協商。


本備忘錄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彭陽縣人民法院


彭陽縣稅務局


2018年12月11日


三地:彬州法院重磅:涉案利息收入將依法征繳個人所得稅

2018年11月27日,彬州市人民法院、國家稅務總局彬州市稅務局《訴訟、執行案件涉稅協作備忘錄》簽字儀式在國家稅務總局彬州市稅務局舉行。彬州市副市長尚小剛出席簽字儀式,彬州市人民法院院長盧玎及部分法官幹警、國家稅務總局彬州市稅務局局長侯啟江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了簽字儀式。

該涉稅協作備忘錄的簽署,標誌著自2018年12月1日以後在彬州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符合個稅征收規定的,將按照利息收入依法繳納個稅!該院院長盧玎、市稅務局局長侯啟江在協作備忘錄簽字,彬州市人民法院副院長、執行局長吳振華代表法院現場接授稅務機關授權的《委托代征證書》。彬州市人民法院在鹹陽地區率先推動此項工作開展,大力提升了國家稅收的司法保障力度。


近年來,該院受理的各類案件數量逐年遞增,尤其受經濟形勢影響,民間借貸類執行案件數量飛速增長。2017年至2018年10月共受理民間借貸類訴訟案件446件,訴訟總標的8159萬元,進入執行程序411件,執行總標的1.2356億元,執行標的相當一部分為借款產生的利息,民間借貸行為易暗箱操作,高利貸、套路貸居多,往往披著合法的外衣,難以辨別,同時體現出利潤大、數字大,並且脫離監管,極具隱蔽性,因民間借貸行為產生了越來越多的民間糾紛、治安案件及刑事案件,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大量占用了有限的司法資源,更造成了國家稅收嚴重流失。為了加強對訴訟、執行案件辦理中涉稅問題有效管控,彬州市人民法院會同市稅務局,決定在案件辦理中依法協助征收利息收入部分的個人所得稅,重點監管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個人所得稅征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對民間借貸案件將按照利息收入的20%繳納個稅,此舉將對規範該地區民間借貸行為,整頓借貸環境產生重要的影響和積極的作用。該院與市稅務局針對相關法律規定,在備忘錄簽署前,多次組織稅收征管部門和專業法官及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協助個稅征收的法律依據、征繳方式、工作銜接進行了深入探討和研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在2018年11月27日,正式簽署彬州市人民法院、國家稅務總局彬州市稅務局《訴訟、執行案件涉稅協作備忘錄》,同時以聯合發文的形式,將備忘錄印發至各相關單位部門,保證該項工作順利實施並切實得到有效執行,該備忘錄從涉案稅收協作的範圍、稅收協作的形式及涉稅信息傳遞、稅收協助等各方麵具體工作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並說明,體現了合法性、公開性及可操作性。彬州市人民法院副院長、執行局長吳振華、國家稅務總局彬州市稅務局局長侯啟江在現場對備忘錄相關內容進行了詳細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彬州市稅務局針對該院主動促成該備忘錄的簽署,給予了充分肯定,並全力配合、大力支持,開辟了涉案個稅繳納綠色通道,對法院涉案個稅征收安排專人辦理。該院與稅務機關案件涉稅備忘錄的簽署,對增強國家稅收管控和征收工作產生極大的助推作用,切實提升國家稅收的司法保障力度,對整個國家稅收工作將產生深遠的意義和影響。


四地:首筆個稅征收款上繳國庫


2017年9月18日上午,一起經濟糾紛案的申請人張某,在收到泗縣法院民間借貸個稅征收通知單後,在縣地稅局通過快速繳稅綠色窗口成功繳納個人所得稅2000元。這是自9月14日簽署《泗縣法院、泗縣地稅局民間借貸個稅征收聯合管控合作備忘錄》以來,在泗縣法院辦理的首個個人所得稅征收案件,首筆個稅順利上繳國庫。


去年四月,泗縣法院依法受理原告張某與被告楊某、趙某、周某亮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後因被告未能履行還款義務,張某向法院申請執行。最終經過執行法官不懈努力,雙方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在履行第二期執行款時,被執行人楊某支付利息100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申請人張某以“其他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需將按照利息收入的20%繳納個稅,即2000元。於是該院按照《合作備忘錄》規定,向張某下發了繳納個人所得稅通知書,告知其繳納個稅後憑借完稅憑證到法院領取執行款。這也就出現了文章開頭的一幕,於是首筆個稅2000元順利上繳國庫。


據了解,近年來,該院受理的民間借貸執行案件逐年遞增,2017年預計將占到總執行案件的70%。民間借貸一般暗箱操作,且高利貸居多,利潤大,數字大,又脫離國家監管,極具隱蔽性,由此產生的民間糾紛、治安問題、刑事案件紛繁複雜,滋生了很多社會矛盾,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資源,更造成了國家稅收的流失。為加強民間借貸案件個人所得稅的管控,今年該院主動聯係泗縣地稅局,決定在法院執行給付階段協助征收民間借貸個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泗縣人民政府關於綜合治稅的有關規定,9月14日雙方簽訂合作備忘錄,對在該院執行的民間借貸案件,將按照利息收入的20%繳納個稅。具體操作方法為:該院在為民間借貸案件當事人發放利息前,將通知當事人先行到地稅主管機關足額繳納個人所得稅,當事人憑完稅憑證到法院領取相關執行款,對不配合繳納個稅的,該院將代扣代繳。


目前縣地稅局已開辟快速繳稅綠色窗口,對法院轉接的個稅征收將優先處理。法院和地稅局的聯合管控,對規範縣域民間借貸行為,整治借貸市場,增強國家稅收管控和征收具有重要的助力作用。(來源:第三隻眼)


相關 法規速遞

姓名:
手機:
區域:
內容:
 
18813149818

掃碼谘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