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租房合同是租房的重要環節,因為隻有這樣才會讓租賃行為受到法律保護。
今天,新的《北京市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以及配套使用的《北京市房屋出租經紀服務合同》和《北京市房屋承租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正式發布實施了。
新版住房租賃合同,與目前使用的2008年版住房租賃合同相比,新增了哪些內容?在明確租金、押金、房屋信息等方麵,有哪些新的要求?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簽訂合同前
提供合法來源證明原件,細化出租房屋信息
首先,在《合同》的“說明”裏,就明確提出了在簽訂合同前,雙方當事人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出租人還應當向承租人出示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房屋合法來源證明原件;房屋登記為共有的,應當提供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其次,新合同還就對出租房屋的信息進行了細化,要填寫房屋坐落、建築麵積、層數、房屋平麵圖、戶型、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編號、房屋所有權人姓名等內容。
注意!現行的合同裏,房屋層數、房屋平麵圖、幾室幾廳的戶型這些都是不用填的,而新版合同中,這些都是要詳細填寫的。
租金
房東不得在租賃期內單方麵漲租金
租金方麵,合同中明確規定,未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出租人不得在租賃期限內單方麵提高租金。合同提前解除的,出租人應在合同解除後約定日期內退還已收但尚未發生的租金。承租人應當在合同解除後約定時間內搬離。
合同對押金也有明確規定,押金除用於抵扣承租人應交而未交的租金、費用以及承租人應當承擔的違約金、賠償金外,剩餘部分應在自房屋交還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如數返還承租人。
續租
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享有優先承租權
新版合同的說明中明確,簽訂合同前,雙方當事人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出租人還應當向承租人出示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房屋合法來源證明原件;房屋登記為共有的,應當提供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承租人應當按照正常使用後的狀態交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施設備。租賃期滿,出租人不再繼續出租住房的,應當至少提前30日書麵通知承租人;繼續出租的,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享有優先承租權(原承租人存在重大違約行為的除外)。
合租
每個房間居住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
在房屋信息方麵,新合同對出租房屋的信息進行了細化,要詳細填寫房屋坐落、建築麵積、層數、房屋平麵圖、戶型、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編號、房屋所有權人姓名等內容。而在現行的合同裏,房屋層數、房屋平麵圖、戶型等是不用填的。
這次發布的新版住房租賃合同,還增加了禁止違法群租的相關要求。《北京市住房租賃合同》《北京市房屋出租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均在說明中強調,不得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麵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每個房間居住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等有關禁止違法群租的內容。
同時,在合同中通過設立房屋整租、分租有關事項條款,明確禁止違法群租。在《北京市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中,專設有“房屋租賃形式”相關條款,約定房屋具體居住人數及分間出租時的分租房間居住麵積;在《北京市房屋出租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委托出租要求”中,也明確約定了最多居住人數。
中介
自行成交或通過中介成交,都可使用租房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合同適用範圍的區分更加明確了。不同於2008年版的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隻是根據租賃的不同成交方式進行區分,此次發布的三個合同示範文本是分別針對住房租賃和房屋租賃經紀服務製定的。
無論是通過自行成交的,或是通過經紀機構居間成交、經紀機構代理成交的,住房租賃合同均可統一使用《北京市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而《北京市房屋出租經紀服務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則適用於依法可以出租房屋的租賃經紀服務,也就是房主或房客分別與中介機構簽訂時使用的。
附件:1.《北京市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BF-2019-0603)
京建發〔2019〕309號附件1
BF-2019-0603
合同編號:
北京市住房租賃合同
示範文本
出租人:
承租人: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七月
說 明
1.本合同文本為示範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製定。
2.簽訂本合同前,雙方當事人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出租人還應當向承租人出示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房屋合法來源證明原件;房屋登記為共有的,應當提供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3.根據《關於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麵積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法〔2013〕13號)的規定,本市住房出租應當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麵的安全條件,應當以原規劃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變相分割出租。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麵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每個房間居住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本合同文本【 】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確定。【 】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於實際情況未發生或雙方當事人不作約定的,應當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5.本合同文本中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內容,雙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相關條款後的空白行中進行補充約定,也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成交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6.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數,並在簽訂合同時認真核對,確保各份合同內容一致;在任何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均應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北京市住房租賃合同
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國籍: 戶籍所在地:
證件類型:【居民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 】
證件號碼:
通訊地址:
郵編: 聯係電話: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國籍: 戶籍所在地:
證件類型:【居民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 】
證件號碼:
通訊地址:
郵編: 聯係電話:
(出租人為多人時,可相應增加)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國籍: 戶籍所在地:
證件類型:【居民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 】
證件號碼:
通訊地址:
郵編: 聯係電話: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國籍: 戶籍所在地:
證件類型:【居民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 】
證件號碼:
通訊地址:
郵編: 聯係電話:
(承租人為多人時,可相應增加)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幹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本著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住房租賃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一) 房屋坐落:北京市 區 (應與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房屋合法來源證明記載的坐落一致),屬 街道辦事處(鄉鎮) 居民委員會(村委會)。
(二)房屋建築麵積 平方米,所在建築物的主體結構為 ,建築總層數為 層,其中地上 層,地下 層,該房屋在第 層。該房屋平麵圖見附件一。
(三)房屋戶型:【成套住房】 室 廳 衛 廚;【非成套住房】 室 廳 衛 廚,共用 ;房屋的設施設備及附屬家具、電器、裝修等狀況(見附件二)。
(四)房屋合法權屬證明或來源證明:【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房屋買賣合同】【住房租賃合同】【 】編號: (見附件三);房屋【所有權人】【購房人】【 】的【姓名】【名稱】: ;房屋【已】【未】設定抵押。
第二條 房屋租賃成交方式及租賃形式
(一)該房屋租賃通過下列第【 】種方式成交:
1.雙方當事人自行成交。
2.雙方當事人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成交,房屋出租經紀服務合同備案編號: ,機構名稱: ;房屋承租經紀服務合同備案編號: ,機構名稱: 。
3.
(二)房屋租賃形式:
【整租】雙方當事人約定,房屋居住人數為 人,最多不超過 人。
【分租】分租房間居住麵積 平方米,居住人數為 人,最多不超過 人,具體位置見房屋平麵圖(附件一)所標注區域;衛生間【無】【獨立使用】【共用】;廚房【無】【獨立使用】【共用】;客廳【無】【獨立使用】【共用】;陽台【無】【獨立使用】【共用】;其他: 【無】【獨立使用】【共用】。
(三)承租人和實際居住人不一致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提供實際居住人的信息,具體見附件四。實際居住人發生變動的,承租人應【於 日內告知出租人】【提前征得出租人書麵同意】。
(四)本合同簽訂後3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辦理住房租賃登記備案。登記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辦理變更備案。
第三條 租賃期限及交付
(一)租賃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個月(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長期限)。出租人應於 年 月 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承租人,同時雙方當事人簽訂《房屋驗收表》(見附件二)。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承租人應當按照正常使用後的狀態交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施設備。雙方當事人應當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施設備及水電氣熱等使用情況進行交驗,承租人應當結清其應承擔的費用,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房屋交還確認書》(見附件五)中簽字或蓋章。
(三)租賃期滿,出租人不再繼續出租住房的,應當至少提前30日書麵通知承租人;繼續出租的,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享有優先承租權。原承租人存在重大違約行為的除外。
第四條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標準:人民幣 元/(【月】【季】【半年】【年】【 】),租金總計:人民幣 元(大寫: ),租金按【月】【季】【半年】【年】【 】支付,租金支付日期 。 雙方當事人選擇第【 】種付款方式。
1.現金
2.銀行匯款
出租人賬戶名稱:
銀行賬號:
開戶行:
3.其他: 。
未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出租人不得在租賃期限內單方麵提高租金。
合同提前解除的,出租人應在合同解除後 日內退還已收但尚未發生的租金。承租人應當在合同解除後 日內搬離。
(二)押金:人民幣 元(大寫: ),承租人應當於 年 月 日前通過【現金】【銀行匯款】【 】向【出租人】【 】支付。押金除用於抵扣承租人應交而未交的租金、費用以及承租人應當承擔的違約金、賠償金外,剩餘部分應在自房屋交還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如數返還承租人。
第五條 其他相關費用承擔方式
租賃期內,下列費用中: 由承租人承擔,其他由出租人承擔。(1)水費(2)電費(3)電話費(4)電視收視費(5)燃氣費(6)衛生費(7)上網費(8)車位費(9)供暖費(10)物業管理費(11) 費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與房屋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出租人承擔。如承租人墊付了應由出租人支付的費用,出租人應根據承租人出示的相關繳費憑據向承租人支付相應費用。
第六條 房屋使用及維護
(一)出租人保證房屋的建築結構和設施設備符合建築、消防、衛生、環保等方麵的安全條件,不改變房屋內部結構且滿足基本使用功能,室內裝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證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規以及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規約,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及承重結構和擅自拆改室內設施設備。
(二)出租人【同意】【不同意】承租人【裝飾裝修】【增設附屬設施】【增設設備】【 】。租賃期滿或合同終止後,上述約定事項按【由承租人拆除並恢複原狀】【折價歸出租人所有】【無償歸出租人所有】【 】處置。
(三)租賃期內,雙方當事人應共同保障該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施設備處於適用和安全的狀態:
1.對於該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施設備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等非承租人原因而導致的損毀,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修複。出租人應當在接到承租人通知後______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承租人可代為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因維修、更換影響承租人使用該房屋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
2.因承租人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施設備發生損毀的,承租人應當負責維修、更換或承擔賠償責任。
3.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不得利用該房屋從事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七條 轉租
出租人【同意】【不同意】承租人轉租房屋。
第八條 其他特殊情況
(一)租賃期內出租人出賣房屋的,應當至少在出賣前 天通知承租人且不得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該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收到出租人書麵通知後15日內明確回複在同等條件下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逾期未回複視為放棄權利。承租人未行使優先購買權,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二)租賃期內該房屋被征收、拆遷或者 的,雙方當事人參照法律法規、政策另行約定。
第九條 合同解除
(一)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本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解除。
(三)因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四)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遲延交付房屋達 日的;
2.出租人無權出租房屋或出租房屋違反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強製性規定的;
3.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致使承租人無法正常使用的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
4.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或不繳納應當由出租人承擔的各項費用,致使承租人無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5. 。
(五)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 日的;
2.欠繳各類費用達 元的;
3.擅自將房屋轉租的;
4.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實際居住人數多於本合同約定人數的;
6.拆改變動、損壞房屋建築主體、承重結構或擅自改變房屋內部結構的;
7.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附屬物品、設施設備損毀並拒不維修、更換或賠償的;
8.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損害公共利益等活動或嚴重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9. 。
(六)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出租人有第九條第(四)項約定情形的,應按月租金的 %向承租人支付違約金。
承租人有第九條第(五)項約定情形的,應按月租金的 %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出租人並可要求承租人將房屋恢複原狀或賠償相應損失。
(二)除本合同第九條約定情形外,租賃期內出租人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承租人需提前退租的,應至少提前 日書麵通知對方,按月租金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出租人應退還承租人已交納且未發生的租金及費用。
(三)出租人未按約定履行維修義務造成承租人人身、財產損失的,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承租人損害公共利益和相鄰關係人合法權益,或因不當使用行為導致的相應責任由承租人承擔。
(四)出租人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或返還承租人的租金、押金的,或者承租人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以及承租人未按約定時間交還房屋的,應按 標準支付違約金。
(五)出租人采取暴力、威脅等強製方式驅逐承租人,或者未經承租人同意擅自進入出租房屋的,應按 標準支付違約金。
(六) 。
第十一條 送達
雙方當事人保證在本合同中記載的通訊地址、聯係電話均真實有效。任何根據本合同發出的文件,均應當采用書麵形式,以【郵政快遞】【郵寄掛號信】【 】方式送達對方。任何一方變更通訊地址、聯係電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日內書麵通知其他當事人。變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義務導致送達不能的,對方當事人按照約定的通訊地址進行送達的,視為有效送達。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以通過有關社會組織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
第十四條 合同生效及特別約定
(一)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出租人執 份,承租人執 份,租賃登記備案部門執一份,房地產經紀機構執一份(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成交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 。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對本合同中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內容簽訂書麵協議進行補充(見附件七),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本合同的解除,應當采用書麵形式。
出租人(簽字或蓋章): 承租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附件一 房屋平麵圖
附件二 房屋驗收表
房屋驗收表
本表適用於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在承租驗收和退租驗收時使用,雙方根據房屋實際狀況填寫,核對無誤後,簽字確認。
項目(勾選) |
□承租驗收 □退租驗收 |
||||||
分類 |
名稱 |
表底數 |
卡情況 |
||||
各項費用 |
廚房冷水 |
現底數 已截至 |
□已交;□未交,現餘數 |
||||
衛生間冷水 |
現底數 已截至 |
□已交;□未交,現餘數 |
|||||
中水 |
現底數 已截至 |
□已交;□未交,現餘數 |
|||||
熱水 |
現底數 已截至 |
□已交;□未交,現餘數 |
|||||
電 |
現底數 已截至 |
□已交;□未交,現餘數 |
|||||
煤/燃氣 |
現底數 已截至 |
□已交;□未交,現餘數 |
|||||
名稱 |
價格 |
已截至時間 |
備注 |
||||
衛生費 |
元/月 |
年 月 日 |
|
||||
公用電費 |
元/月 |
年 月 日 |
|
||||
發布時間:2019-07-08 點擊:1592
返回
相關 法規速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