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布《誌願服務條例》


近日國務院發布《誌願服務條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誌願服務組織、誌願者應當尊重誌願服務對象人格尊嚴,不得侵害誌願服務對象個人隱私,不得向誌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提供服務。


“我國誌願服務事業也存在活動不夠規範、權益保障不夠有力、激勵機製不夠完善等問題。為了保障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誌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範誌願服務活動,發展誌願服務事業,製定《條例》是必要的。”國務院法製辦負責人說。

《條例》規定,誌願服務是指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誌願者可以參與誌願服務組織開展的誌願服務活動,也可以自行依法開展誌願服務活動。誌願服務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可以開展力所能及的誌願服務活動。城鄉社區、單位內部經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或者本單位同意成立的團體,可以在本社區、本單位內部開展誌願服務活動。開展誌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條例》規定,國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建立誌願服務工作協調機製,加強對誌願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和經驗推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誌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誌願服務有關的工作;有關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相應的誌願服務工作。

根據《條例》,需要誌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向誌願服務組織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信息,說明可能發生的風險,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及時答複;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誌願服務對象可以根據需要簽訂協議。

《條例》規定,誌願者接受誌願服務組織安排參與誌願服務活動的,應當服從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訓;誌願者應當按照約定提供誌願服務,因故不能按照約定提供誌願服務的,應當及時告知誌願服務組織或者誌願服務對象。

為了促進誌願服務事業發展,《條例》規定了多項扶持和保障措施:一是由政府和有關部門采取的促進措施。包括將誌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安排誌願服務所需資金,促進廣覆蓋、多層次、寬領域開展誌願服務等。二是鼓勵有關單位、組織采取促進措施。包括為開展誌願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等。


來源:法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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