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才是我的近親屬?《民法典》有了明確界定!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都是再普通不過的詞語了,但在法律上,它們的法律定義和所包含的範圍與我們日常認知是不是一樣?它們在法律上又被賦予了什麽權利和承受什麽義務?《民法典》對於親屬、近親屬以及家庭成員是如何規定的?

父母、兄弟、姐妹

公婆、兒媳、女婿

三叔、六伯、七大姑、八大姨

……

這麽多親戚,竟誰屬於自己的親屬?誰又屬於近親屬?家庭成員又包括哪些呢?

在這方麵,法律的界定和我們的認知可能有所不同,《民法典》中新增了對親屬、近親屬和家庭成員的明確界定,成為搭建家庭關係中權利與義務的基石。

法律條文: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這符合人們的日常認知。“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即隻有配偶和三代內的直係血親。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因此,日常生活中往來密切的“七大姑八大姨”、堂表兄弟姐妹及公婆、兒媳女婿等都不屬於《民法典》所界定的“近親屬”。

法律小知識: “近親屬”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法律概念,但在民法體係、刑事法律體係、行政法律體係的範圍卻有一些差異。在刑事訴訟中,《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明確“近親屬”僅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並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而在行政訴訟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近親屬”則包括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簡單的說,“近親屬”的範圍在三大法中的排序依次為刑法<民法<行政法。


《民法典》中關於近親屬和家庭成員的權利義務規定:在家庭中所處關係的不同,意味著享有權利和應盡義務的不同,其中尤以“近親屬”的影響最深。在《民法典》中搜索“近親屬”,出現19次,“親屬”3次,“家庭成員”5次。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從所涉範圍上說,是一個逐步限縮過程。下麵我們來看一下《民法典》中關於近親屬和家庭成員的權利義務都有哪些較為重要的規定。


第一 監護義務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 撫養、贍養義務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例如,《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哪些人是家庭成員?法條中並未明確,《民法典》出台後,這對家暴的認定有了更清晰的依據。


第三 房屋優先購買權

法律條文:《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因此,近親屬買房構成了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例外。


第四 人格利益及人身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法律條文:《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並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第五 醫療活動知情權

法律條文:《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裏的“近親屬”就不包括公婆或者兒媳女婿。


第六 繼承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民法典》中明確“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界定有利於鼓勵具有特定關係的自然人之間相互親善、扶持,弘揚家庭美德、樹立優良家風,在賦予其相應義務的同時,也保障其相應權利的行使和財產利益的維護。

來源:廣西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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